三河市平安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在全市開展出租房屋排查整治的通告
為深入排查整治出租房屋風險隱患,全面加強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管理,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河北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條例》和《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廊坊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從2月13日起至4月30日,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出租房屋集中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為確保此次活動的深入開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送租賃房屋及其所有居住人的信息。租賃房屋信息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送相關信息。
二、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房屋租賃中介機構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三、房屋承租人留宿他人共同居住的,應當按照規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留宿人員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四、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是流動人口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在三個工作日內,向轄區公安派出所報告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基本情況。
五、租賃房屋內出租床位達到十張以上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確定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安裝視頻監控設備,留存監控錄像資料。
六、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房屋租賃中介機構不得將不具備合法手續和居住安全條件的房屋及地下儲藏室、車庫、衛生間、廚房、過道、陽臺等非居住空間出租用作居住。
七、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加強治安管理責任意識,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無有效身份證件人員介紹租賃房屋,嚴禁不按規定辦理租賃房屋信息登記工作。
八、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租賃房屋信息進行保密,嚴禁將租賃房屋當事人的相關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九、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河北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條例》《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廊坊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對相關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委托代理人或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嚴懲處。
三河市平安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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